□戴長林
  2010年,“兩高三部”出台《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初步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2012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吸納《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主要內容,在立法層面正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兩高”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尤其是非法證據排除程序進一步加以細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供述證據的範圍。綜上,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等已形成較為系統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體系。
  非法證據排除
  制度的司法成效
  近年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確立到不斷發展完善,對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是提高了偵查取證法治化水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確立和實施的幾年來,通過學習培訓等方式,辦案人員基本上已經樹立證據合法性意識。調研瞭解到,目前上海、蘇州等地公安機關已經基本上杜絕刑訊逼供。雖然沒有相關統計,但總體上,偵查階段的人權保障水平與以前相比有了顯著提高。
  二是優化了刑事訴訟各項職能。實踐中,辯護方更加重視程序性辯護,通過依法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提供辦案機關非法取證的線索或者材料,促使法院對證據合法性問題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能夠更好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業普遍反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經成為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公訴方為應對辯護方對指控證據的質疑,更加重視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和證明,同時也更加註意督促偵查機關依法取證。
  三是推動了訴訟程序改革。程序性裁判已經和實體性裁判一樣,在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這種庭審程序方面的改革,強化了審判中心和庭審中心觀念,深化了程序公正意識,有助於改變“重實體真實、輕程序公正”的觀念。
  四是強化了冤假錯案防範機制。通過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能夠避免採納刑訊逼供和誘供取得的虛假口供,進而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發生。
  同時,通過排除非法證據的方式嚴禁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方法,能夠促使辦案機關重視實物證據和科學證據的收集和運用。目前,偵查機關已經日益重視現場勘查和取證,對DNA證據、電子數據等新科學證據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許多案件都有大量科學證據證實,這在實踐中顯著提高了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面臨的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助於提高人權司法保障水平,防範冤假錯案,這些大家已有基本共識。但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規則在實施過程中仍面臨一些問題和挑戰。
  一是有些地區遏制非法取證仍有一定難度。由於目前我國立法尚未確立沉默權和訊問時律師在場等制度,在偵查階段相對封閉的辦案環境下,一些地區受偵查手段和辦案能力等影響,遏制非法取證的難度較大。如何進一步規範偵查訊問的程序,提高偵查取證能力和水平,值得認真研究。
  二是非法證據的範圍有待進一步明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實踐中如何理解和把握這裡的“等非法方法”,仍有較大爭議。此外,關於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的區別,在實踐中仍然缺乏明確界限,以至於經常出現混淆的情況。此類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研究解決,為辦案人員提供明確的規範指引。
  三是審前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有待完善。審查起訴階段的排除程序雖有初步規定,但制度還不完善,有些非法證據未能依法排除,辯護人在該階段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也面臨較大困難。總體上,目前審前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未能發揮應有的功能,亟待完善。
  四是一些法院對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審查和處理程序不夠規範。實踐中,有的法院可能會傾向於選擇駁回申請,這容易導致辯護方反覆提出申請,影響庭審順利進行。還有一些案件,法庭審查辯護方提出的申請後,對取證合法性存在疑問,依法啟動專門調查程序,但在調查後既未當庭告知調查結論,也未在裁判文書中說明處理意見,導致當事人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
  五是程序公正觀念尚未全面樹立,對一些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證據造成較大影響。
  需要指出的是,儘管面臨上述這些困難,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司法理念上和司法實踐中的積極影響仍不容低估。
  總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影響是重大而深遠的。為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到實處,有必要立足當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借鑒國外經驗,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完善排除程序,同時認真研究解決相關的體制機制性問題。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
  (原標題: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運行效果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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